一、背景、目的与必要性
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我国已把协同控制空气污染和应对气候变化提升到各项政策议程的前列,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同时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的总体目标。
2018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船舶温室气体减排初步战略,提出在本世纪内实现国际海运温室气体零排放愿景。全球各大航运公司都在加速进行脱碳行动,其中建造新型燃料船舶进行燃料替代是实现减排的一个重要举措。据统计,截至2023年底,全球船队中使用替代燃料作为动力的船舶比例已由2017年的2.3%增长至6%,预计2030年替代燃料动力船舶比例将达到23%;仅2023年一年全球替代燃料动力船舶新增订单552艘,以总吨计占新增订单比例达45%。从燃料类别来看,可用作船舶替代燃料的主要有LNG(液化天然气)、甲醇、液氨等,以上都属于低闪点燃料范畴。
目前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大都是针对燃油作为船舶燃料来制定的,船舶使用低闪点燃料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都属于新业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针对水上LNG加注作业,在2019年发布了《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海事局和深圳海事局针对LNG加注作业也出台了区域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海事局针对甲醇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总的来说,在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方面还存在着制度性空白。
天津海事局为规范船舶低闪点燃料水上加注作业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更好服务辖区相关企业与船舶,助力天津市港产城融合发展,促进航运绿色低碳发展,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天津海事局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4.《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包括六章三十二条和1个附件,分为总则、一般规定、信息报送和报告管理、作业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和1个附件。办法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在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活动,适用本办法。天津海事局负责辖区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各分支海事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重点内容解读
1.首次提出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的概念。
目前,国内仅有船舶水上LNG加注作业的规范性文件,在部分地方有船舶水上LNG或甲醇加注作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但是,未来随着液氨等新型燃料船舶的陆续建造并投入使用,拥有“传统燃油+新型燃料”的双燃料船舶将成为海上运输船舶的主流,这些新型燃料(液化天然气、甲醇、液氨等)均为低闪点燃料,且在加注作业和监管方面有着许多共性。因此,在总结和借鉴国内船舶水上LNG或甲醇加注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从节约立法资源、服务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天津海事局前瞻性的提出了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的概念,并制定了本办法。
2.明确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
由于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和燃油加注作业都属于船舶燃料加注,在加注方式、加注船舶与船员管理、事故报告等方面存在共性,因此本办法参照船舶燃油加注的相关规定,在第二章提出了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的基本要求,对管理对象的制度建立、作业人员、加注船(趸船)及应急反应等一般要求进行了明确。
同时由于低闪点燃料具有易燃、有毒和腐蚀等特性,安全风险是其主要风险,对人员、设备、加注流程等要求更高,因此本办法在第十条提出在首次作业前应当对加注作业区域的水文气象条件、周边环境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人为因素影响等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
3.规范加注作业单位信息报送和作业报告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本办法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出对加注作业单位实行信息报送管理;第十八条提出加注船在进港前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并在第十九条对作业报告管理进行了细化,在报告环节和时间节点上予以明确。这样,既规范了作业信息报告管理,又为管理部门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提供了可靠的信息支持。
4.严格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安全管理。
在加注作业安全管理上,本办法着重突出了人命至上的原则,提出了在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期间,受注船不得上下乘客的禁止性要求。同时,由于低闪点燃料均具有闪点低、可燃范围大的特性,本办法对于加注作业管理更加突出安全方面的要求,在本办法第二十条制定了作业期间遇到雷电、暴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和受注船、加注船和加注趸船不得并靠无关船舶等规定。
5.明确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同步作业要求。
本办法还对同步作业安全风险论证评估以及作业分级管控提出要求。船舶水上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过程中同步开展装卸货作业会带来新的风险因素,原则上在加注作业过程中应尽量减少非必要的其他作业。然而,考虑到低闪点燃料加注作业时间较长,如果不能同时进行装卸货作业则会造成船舶滞港时间较长,严重影响船期,不利于船舶便利运输原则。因此,本办法在第二十四条提出通过采取安全风险评估的方式,确定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后,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同步作业。同时根据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对同步作业的分级管控区域设置提出要求。
2025年12月23日 星期二
2秒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