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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局关于实行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解读

发布时间: 2024-12-17 14:50
信息来源: 天津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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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举报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激发群众举报积极性,引导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具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2022年,国务院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提出要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处理举报,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2024年8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直属海事系统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在海事系统内建立推行了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实施举报奖励的条件、程序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并要求各直属海事局以通告形式对外公布本辖区举报奖励事项清单、举报方式、奖励标准等事宜。

    综上,为发挥举报工作对于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的作用,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天津海事局结合辖区工作实际,起草制定了《天津海事局关于实行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3.《直属海事系统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说明

    《通告》共十一条,包括举报权利、奖励事项、举报方式、奖励条件和标准、保密要求等内容。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奖励事项。《通告》第二条中共列明了20项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其中第1-9项和第20项兜底条款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事项清单》中明确列明的、各直属局统一执行的奖励事项。第10-19项为环渤海区域各直属局根据区域海事监管实际确定的特色举报奖励事项

(二)关于奖励条件和标准。根据国家层面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于举报内容属于《通告》中列明的奖励事项,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作用,且事前未被海事管理机构掌握,经海事管理机构查证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将对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按照被举报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金额的2%计算,最低奖励200元,最高奖励2000元。

(三)关于举报方式。为畅通举报渠道、便利公众进行举报,《通告》中罗列了包括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天津海事局官方网站、海事通APP举报平台全国海事服务电话、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来信来访等多种举报方式,并在附件中将天津海事局和各分支局的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进行了公开。


原文链接:天津海事局关于实行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